全国免费电话: 400-000-7323(拒签再签)
一. H-1和L签证
美国移民法INA214(b)明确指出,H-1B和L类型的非移民签证不受“移民倾向”约束。
H-1和L类型签证的双重倾向来源于美国1990移民法案。此法205(e)明确规定,H-1申请人不需要证明他们没有在本国的永久居留意图。同时,美国法律从未要求过L签证申请人证明他们的本国永久居留意图。因此,美国移民局(USCIS)和美国国务院在实际操作中也认可H-1和L签证的双重倾向。
二. O-1签证
给拥有杰出才能人士的O-1签证也被允许具有双重倾向。根据移民局的规定 8 CFR 214.2(o)(13),劳工卡获批或提交优先移民申请不会导致O-1签证的申请被拒。该类申请人可以给予O-1非移民签证暂时合法居留美国境内,在此期间,可以合法地提出永久居留申请。
三. K1和K3签证
K1和K3签证也适用双重倾向。K1是美国公民的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临时签证,K3是美国公民的配偶的临时签证,这些签证都允许有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图。
不能为空
不能为空